(2016)京0102民特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任叶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任叶;邦尼工贸(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102民特115号 申请人任叶,女,1990年8月12日出生。 申请人邦尼工贸(北京)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延庆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普天德胜科技园B座116室。 法定代表人:冷瑞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慧。 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任叶与申请人邦尼工贸(北京)有限公司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任叶、邦尼工贸(北京)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于2016年1月26日经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任叶与申请人邦尼工贸(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二、申请人邦尼工贸(北京)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任叶支付2015年9月25日至2015年12月25日期间的工资共计一万五千五百二十元。其中,于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工资八千元,于2016年2月29日前支付工资七千五百二十元;三、此后双方不再就本案所涉及问题进行追究,不再存在任何劳动法律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任叶、邦尼工贸(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的(2016)西人调字第072号行政调解书,系申请人自愿达成,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任叶、邦尼工贸(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的(2016)西人调字第072号行政调解书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苏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