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5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华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重庆国盛铝业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重庆国盛铝业有限公司,重庆中瀚铝业有限公司,湖北国顺铝业有限公司,酉阳县通达货运装卸有限责任公司,张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财保5号申请人:华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街道松青路****号码。负责人:姜峰,行长。被申请人: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友爱村5、6社。法定代表人:张国胜。被申请人:重庆国盛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号*栋****号。法定代表人:杨健。被申请人:重庆中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友爱村。法定代表人:张斌。被申请人:湖北国顺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郝穴镇楚江大道。被申请人:酉阳县通达货运装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桃花源街**号。法定代表人:冉群力。被申请人:张国胜。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区支行与被申请人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重庆国盛铝业有限公司、重庆中瀚铝业有限公司、湖北国顺铝业有限公司、酉阳县通达货物装卸有限责任公司、张国胜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区支行称,2014年6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融资,额度为8900万元。被申请人重庆国盛铝业有限公司、重庆中瀚铝业有限公司、湖北国顺铝业有限公司、酉阳县通达货物装卸有限责任公司、张国胜为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向被申请人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发放了2980万元的贷款,被申请人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现申请人以避免生效判决难以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33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区支行以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区支��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重庆国盛铝业有限公司、重庆中瀚铝业有限公司、湖北国顺铝业有限公司、酉阳县通达货物装卸有限责任公司、张国胜的银行存款3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应当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保全裁定的效��消灭。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范艺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