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二初字第02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原告胡定海诉被告锦州中驰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定海,锦州中驰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二初字第02120号原告胡定海,男,1965年10月8日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王晓轩,系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锦州中驰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法定代表人陈权海,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定海诉被告锦州中驰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定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860元,减半收取25430元,由原告胡定海负担。审 判 长  李少华审 判 员  吴小玲人民陪审员  王 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