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8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武瑞英与杨金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瑞英,杨金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93号原告武瑞英,女,1955年6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杨金义,男,53岁,蒙古族,农民。原告武瑞英与被告杨金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杨金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杨金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按规定收取。审判员 项 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魏永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