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2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范卓然与长春唐人志诚投资管理中心、吉林中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春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卓然,长春唐人志诚投资管理中心,吉林中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春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华兴泰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中电华兴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545号原告:范卓然,女,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贾继伟,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长春唐人志诚投资管理中心,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隆礼胡同964号101-5室。被告:吉林中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立信街3号。法定代表人:杨林。被告:长春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西五马路10号。法定代表人:詹志才。被告:吉林省华兴泰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北安路2052号。法定代表人:张守良。被告:中电华兴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立信街3号。法定代表人:张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卓然诉被告长春唐人志诚投资管理中心、吉林中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春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华兴泰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中电华兴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卓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范卓然负担。审 判 长 何其方代理审判员 张 奇人民陪审员 孙 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