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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22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22民初62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张琳,宜君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某,女,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愿与被告刘某某和好,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郝帅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