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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聂浩与深圳市百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浩,深圳市百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894号原告聂浩,户籍地址:湖北省黄梅县。被告深圳市百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法定代表人何宪萍。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浩诉被告深圳市百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聂浩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传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