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特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特110号申请人(甲方):俞小周,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永乐路华城桂花园**幢*单元***室。申请人(乙方):吕立明,男,195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璜山镇读山村*组*号。申请人(乙方):赵英,女,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小傅家村***号。委托代理人:吕立明。申请人(丙方):袁秀琴,女,195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浣东街道五里亭村**号。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俞小周与申请人吕立明、赵英、袁秀琴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孙兵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俞小周与申请人吕立明、赵英、袁秀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乙方赵英、吕立明应归还甲方俞小周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利息2万元,合计人民币22万元,款定于2016年4月至2017年2月期间每月的月底前各支付2万元。如乙方任何一期未按约履行,则甲方可从逾期之日起就未履行部分款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丙方袁秀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甲方俞小周自愿放弃其余调解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兵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