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5民初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与浙江顺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浙江顺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民初00264号原告: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耀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宝英。被告:浙江顺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爱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顺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秀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舒诗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