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民终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子中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子中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终2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子中,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秀芹。上诉人王子中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唐高民不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本案系因起诉人的土地被征收所引起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对王子中的起诉不予受理。裁定后王子中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为,上诉人王子中与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老庄子镇沙雾庄村委会(以下简称沙雾庄村委会)于1999年签订了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但是2015年10月1日沙雾庄村委会将其3亩6分9厘基本农田变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应赔偿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子中称,其与沙雾庄村委会于1999年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后其1.224亩承包地被征收,但沙雾庄村委会实际在包含征收土地的3亩6分9厘承包地上挖坑,造成剩余部分承包地无法耕种。上诉人请求沙雾庄村委会将其征收地范围外的土地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根据原审诉状和二审核实,上诉人并非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诉讼,虽诉状中未载明主张的损失数额,但可指导释明予以完善,故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唐高民不字第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彭晓玲代理审判员 于 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毕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