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9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高某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29刑初22号公诉机关洛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女,汉族。洛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公诉刑诉(2015)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军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0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某为防止黄鼠狼、貒、老鼠等动物吃玉米苗,在旧县镇洛生村安沟底的玉米地里撒了拌有毒药的玉米粒,并设置了警示牌,告知了其认识的放羊的人家玉米地里有毒。5月11日13时许旧县镇洛生村村民谢某某赶着羊群在安沟底放羊时,羊群误食了高某某撒在玉米地里的毒玉米粒,后导致谢某某家18只羊被毒死。后经延安市司法鉴定中心(陕)公(延)鉴(理化)字(2015)184号鉴定报告,鉴定高某某往玉米地里撒的农药搅拌过的玉米粒的农药成分为呋喃丹,经洛川县价格认证中心洛价认鉴字(2015)20号结论书鉴定谢某某家死亡的18只羊价值为10593元钱。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据此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某为防止黄鼠狼、貒、老鼠等动物破坏自家所种玉米,于2015年5月10日下午在洛川县旧县镇洛生村安沟底自家承包的玉米地里撒了拌有农药的玉米粒,并设置了警示牌,告知了其认识的放羊人家玉米地里有毒。5月11日13时许,洛川县旧县镇洛生村村民谢某某赶着羊群在安沟底放羊时,羊群误食了高某某撒在玉米地里的毒玉米粒,导致谢某某家18只羊(其中10只怀有羊仔)被毒死。经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被告人高某某向玉米地里撒的用农药搅拌过的玉米粒及死羊胃内容中均检出呋喃丹,经洛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谢某某家死亡的羊价值为人民币10593元。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谢某某死羊损失费10000元,被害人谢某某对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4月下旬,她在她大儿子承包的地里种了玉米种子,5月8日她到洛川县城买东西,碰见一个50岁左右的中年男子卖用白色塑料袋密封着的灭害灵,临时想到买点药以防黄鼠狼、貒、老鼠、虫等动物吃她种的玉米,就买了两袋,她买的灭害灵呈液体状,透明无色。5月10日下午2时许,她把买来的灭害灵和十几斤生玉米粒拿到她大儿子白涛承包的地里,把玉米粒和灭害灵倒入盆中,用手搅匀,将拌好的玉米粒均匀撒到200亩地里,把装药的袋子扔到玉米地旁的小河里,下午5点多她撒完玉米粒之后就回家了。她在撒药之前在汽车可以开到玉米地旁的空地里、羊进沟底的路途中和另外一个她说不清的位置共立了3个警示牌,上面写着地里有农药,后果自负,还给一个她认识的养羊人通知过,5月11日13时许,她去地里干活时发现把别人养的羊毒死了,她不知道羊主人是谁。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5月11日中午1时许他将羊放到安沟,下午5时许他到安沟看羊时,发现安沟底玉米地死了18只羊。玉米地是王家河人承包的土地,他不知道承包人叫什么名字,他放羊时不知道玉米地里有农药,也没看到任何警示牌,种玉米地的人也没给他说过给玉米地里下了药。他被毒死的羊是白绒羊,14只母的,4只公的,羊的重量他没称过。3、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种玉米时,她给她母亲高某某帮忙种玉米,种完后她母亲让她写个牌子插在玉米地里,因她母亲不识字,她就在家用碳素笔在一张纸片上面写了“地里有农药,后果自负”的字样。他们的地里没有农药,写牌子是为了提示周围放羊放牛的人,她不知道地里的玉米粒有毒,她母亲也没给她说过玉米粒有毒。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家养了40多只羊,因他村沟底是王家河村的老王种的玉米地,他平时都在他村半沟坡处放羊。2015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老王到他家说地里撒了药,让他们放羊时注意些,不要让羊跑到沟底了。第二天早上白奇的小儿子又到他家说玉米地里撒了药,让他们放羊时注意不要让羊跑到沟底地里吃了药,白奇家人给他们说了地里有药后大约半个月,他听说白奇家地里的药把别人家的羊毒死了。并证明他认识高某某,高某某是老王的妻子。5、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2015年5月12日10时许,洛川县公安局旧县派出所转案称洛川县旧县镇洛生村村民谢某某报警称,其家的18只羊被毒死,请求出警。洛川县公安局于当日将该案受理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6、抓获经过,证明洛川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员于2015年5月12日13时在洛川县旧县镇洛生行政村安沟将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高某某抓获。7、户籍证明信,证明高某某,女,汉族。8、洛川县公安局旧县派出所证明,证明被告人高某某在其辖区居住期间无违法犯罪记录。9、洛川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证明洛川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侦查高某某投放危险物质一案中,现场勘查时未找到高某某供述其扔在玉米地旁小河里盛放农药的塑料袋,因高某某未能准确说出卖给其“灭害灵”男子的具体位置,故未找到卖给其“灭害灵”的人。10、洛川县公安局刑事现场辨认笔录,证明经高某某辨认,洛川县旧县镇洛生行政村安沟承包地就是其2015年5月11日投放呋喃丹的地点。11、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明洛川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从玉米地里提取了若干黄色玉米粒,从死羊胃内提取了4份含有玉米粒的羊胃内容样本。12、现场勘验笔录,证明现场位于洛川县旧县镇洛生村安沟,该沟呈南北走向,东侧为旧县镇高硷村峁,西侧为旧县镇洛生村峁,在洛生村一沟渠东侧有一片玉米地,地西侧有18只死山羊,在羊周围的地里有羊蹄、羊粪以及散落有玉米粒(黄色,提取),该玉米地南北两侧均为土地,上种有玉米,地里散落有玉米粒。在高硷村至安沟地里的路旁坡底有一块土地种有玉米,地中央栽有一木桩,上绑有一纸片,上有“地内有药,若不听从,后果自负”字样。13、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延)鉴(理化)字(2015)184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证明从现场提取的玉米粒及死羊胃内容中均检出呋喃丹。14、洛川县价格认证中心洛价认鉴字(2015)20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谢某某家死亡羊只损失价值共计10593元。15、刑事谅解书,证明被告人高某某的家属代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谢某某10000元损失费,被害人谢某某对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16、案件照片,证明案发中心现场概貌、死羊情况、羊胃内容及玉米粒情况、所竖立牌子情况及被告人高某某对投放危险物质位置的辨认情况等。以上证据,经本院开庭审理,举证、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来源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为了防止黄鼠狼、貒、老鼠等动物破坏其所种玉米,向玉米地里投放伴有农药的玉米粒,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其已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被害人谢某某家羊只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当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其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军延审 判 员 廉 娟人民陪审员 刘忠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孙文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