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山东天力干燥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安华尔润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天力干燥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华尔润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31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天力干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2号楼15层1501室。法定代表人史勇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安华尔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化工路62号。法定代表人曹卫刚,该公司总经理。山东天力干燥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安华尔润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浦商初字第002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淮安华尔润化工有限公司欠山东天力干燥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6.2万元,自2015年7月至11月,于每月25日前给付6万元���余款6.2万元于2015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任一期的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362000元款项中的全部未履行部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8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在2015年度有多件淮安华尔润化工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现在该公司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其名下的车辆、房产被本院他案查封,机械设备亦设置抵押;另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了被他案查封的车辆外,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浦商初字第00275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商东雷审 判 员 杨汉伟代理审判员 程冲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余晨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