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江苏斯利克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卢浪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斯利克润滑科技有限公司,卢浪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361号原告江苏斯利克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街道大连路91号。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铁铸,江苏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浪浪(又名卢浪)。原告江苏斯利克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浪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守建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斯利克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卢浪浪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斯利克润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斯利克润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江苏斯利克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守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戴媛媛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审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