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柳州延龙汽车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柳州延龙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6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法定代理人陈仁。法定代理人黄三妹。被执行人柳州延龙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法定代表人吕刚,该××董事长。陈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柳市民三终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柳州延龙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柳州延龙汽车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柳州延龙汽车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谢兰兰审判员 师豫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郑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