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青岛市创业指导中心与王起芳、张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创业指导中心,王起芳,张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874号原告青岛市创业指导中心(青岛市创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王力。被告王起芳。被告张静。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创业指导中心(青岛市创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王起芳、被告张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市创业指导中心(青岛市创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对被告王起芳、被告张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46.5元,由原告青岛市创业指导中心(青岛市创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担。审判员 于晓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