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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青岛市创业指导中心与王起芳、张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创业指导中心,王起芳,张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874号原告青岛市创业指导中心(青岛市创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王力。被告王起芳。被告张静。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创业指导中心(青岛市创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王起芳、被告张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市创业指导中心(青岛市创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对被告王起芳、被告张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46.5元,由原告青岛市创业指导中心(青岛市创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担。审判员  于晓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