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82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徐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982刑初19号公诉机关敦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敦煌市人民检察院以敦检公诉刑诉(2016)第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敦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冉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敦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7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敦煌市沙州镇北台巷附近以100元钱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贩卖一个用卫生纸包裹的疑似毒品海洛因的包包,被当场抓获,并在李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物品0.2克(毛重),经酒泉市公安司法中心鉴定,李某持有的物品是海洛因,净重0.05克。2、2015年10月23日,敦煌市公安局根据线索在敦煌市沙州镇北台巷118号将徐某某抓获,同时在其住所将���嫌吸毒的王某某、王某抓获。经审讯,徐某某在2015年10月20日、10月21日、10月22日三次容留王某某、王某在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查获毒品照片、三人尿液检测图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搜查笔录、计量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住所吸食毒品,明知他人用于吸食毒品而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合并执行。为了打击毒品犯罪,确保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徐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缴��。)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褚生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