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3执1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沈大塔、梁坤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大塔,梁坤芳,梁坤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186-1号申请执行人沈大塔,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梁坤芳,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梁坤垚,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申请执行人沈大塔与被执行人梁坤芳、梁坤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民初字第27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梁坤芳、梁坤垚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大塔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梁坤芳、梁坤垚所有的款项人民币8464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诉讼费2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南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蔡礼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