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23执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唐中华与勾俊、王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中华,勾俊,王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3执保10号原告:唐中华,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委托代理人:易涛,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勾俊,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大专文化,住西安市。被告:王曼,女,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初中文化,住西安市。担保人:熊晓燕,女,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中华诉被告勾俊、王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中华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为被告勾俊、车牌号为陕×××丰田霸道陆地巡洋舰牌汽车、登记为被告王曼、车牌号为陕×××英菲尼迪牌汽车予以查封。对被告勾俊在中国民生银行西安某支行的卡号为:×××,帐号为:×××的存款在600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担保人熊晓燕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建筑面积74.21平方米]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为被告勾俊、车牌号为陕×××丰田霸道陆地巡洋舰牌汽车、登记为被告王曼、车牌号为陕×××英菲尼迪牌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勾俊、王曼分别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转让、抵押、出租等。二、对被告勾俊在中国民生银行西安某支行的卡号为:×××,帐号为:×××的存款在600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三、对担保人熊晓燕所有提供担保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建筑面积74.21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担保人熊晓燕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转让、抵押、出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代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赖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