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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齐某同居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豫1424民初259号原告刘某,女,住柘城县。被告齐某,男,住柘城县。原告刘某诉被告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张自柱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以与被告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自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