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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吕会民与陈良云、宋明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会民,陈良云,宋明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2号原告:吕会民。委托代理人:胡章杰,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慧新,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陈良云。被告:宋明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会民与被告陈良云、宋明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会民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会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会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吕会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华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陈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