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辛民初字第02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曾孙与郭建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孙,郭建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初字第02015号原告:曾孙。委托代理人:尹翠,系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建全。原告曾孙与被告郭建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理人尹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建全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经营皮革生意,被告于2012年至2013年多次到原告处购买水洗革,共拖欠原告货款共计296012元。2013年12月5日,原、被告签订车辆和货款抵消合同,被告以自己名下冀A×××××本田歌诗图轿车一辆抵顶拖欠原告的296012元货款。合同签订后,被告将该轿车交付原告,该车保险及办理检车手续一直由原告购买,因该车尚有贷款没有还清,于2015年8月才由被告还清,所以至今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015年9月24日8时左右,被告与他人在辛集市国际皮革城将原告截住,强行开走该车。并于2015年11月16日由被告故意将该车过户至赵战英名下,过户方式为购买,导致双方签订的车辆和货款抵消合同已经无法履行,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296012元货款。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无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曾孙经营皮革生意,被告郭建全于2012年至2013年多次到原告处购买水洗革,拖欠原告货款共计296012元。2013年12月5日,原、被告签订车辆和货款抵消合同,被告郭建全用冀A×××××本田歌诗图轿车一辆抵顶拖欠原告曾孙的货款296012元,该车于2015年9月24日被他人开走,2015年11月16日被告郭建全将该车过户至案外人赵战英名下,过户方式为购买。以上事实有本案庭审笔录、车辆和货款抵消合同、石家庄市车管所出具车辆信息查询表、辛集市公安局辛集派出所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水洗革,拖欠原告货款,双方签订车辆和货款抵消合同,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本案中,被告将用于抵消货款的汽车出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导致双方签订的车辆和货款抵消合同已经无法履行,该合同应当解除。因合同第二条第一款明确写明所欠货款金额为296012元,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所欠货款29601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放弃,依法适用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建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曾孙货款2960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0元,由被告郭建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新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