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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4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孙佳佳与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佳佳,朱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4452号原告:孙佳佳,(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5********)。被告:朱杰。原告孙佳佳诉被告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佳佳于2015年12月3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朱杰归还原告借款3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潘剑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孙佳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日,被告朱杰向原告孙佳佳借款30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本院认为,被告朱杰未在原告孙佳佳催讨的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300000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朱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杰归还原告孙佳佳借款3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朱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款汇中国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潘剑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