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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廷友与佟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廷友,佟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保70号申请人张廷友,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佟利华,女,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申请人张廷友因与被申请人佟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佟利华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某区6-1号的房屋一处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53600元。申请人张廷友以其名下位于赤峰市某区9幢的房屋一处。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廷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佟利华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某区16-1号的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申请人张廷友以其名下提供担保的位于赤峰市某区9幢的房屋一处(证号为蒙房权证赤字第1120210103**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丛树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于茳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