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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2016执60-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淑贞,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60-1号申请执行人林淑贞,女,1981年1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兵,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林淑贞与被执行人张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0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张兵向申请执行人林淑贞支付欠款44万元、利息2.75万元及违约金5万元。但被执行人张兵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兵在银行的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战代理审判员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