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常州春雷浩宇酒业有限公司与无锡百变星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春雷浩宇酒业有限公司,无锡百变星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188号原告常州春雷浩宇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蓉路36号。法定代表人万春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艳,该公司员工。被告无锡百变星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勤新科技创业园钱荣路108号-A74。法定代表人邵桂兰,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春雷浩宇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百变星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常州春雷浩宇酒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常州春雷浩宇酒业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春雷浩宇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州春雷浩宇酒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锡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祖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