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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希荒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风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希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风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680号原告陈希荒,男,194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风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希荒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希荒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希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希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希荒负担。审 判 长  陈 晋审 判 员  孙德咏人民陪审员  谌奇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