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建山与邢桂林、郎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山,邢桂林,郎海青,宋楼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321号原告李建山,男,1961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邢桂林,男,1953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郎海青,男,1968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宋楼秀,男,1969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山诉被告邢桂林、郎海青、宋楼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贺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