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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302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86年4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被告袁某,男,汉族,1985年6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刘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文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