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2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朱双与楚玉霞、姚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双,楚玉霞,姚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125号原告朱双,男,195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楚玉霞,女,195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姚娟,女,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朱双与被告楚玉霞、姚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以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朱双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二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