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4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湖北碧海置业有限公司与武汉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融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碧海置业有限公司,武汉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融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融都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南方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407-2号原告:湖北碧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68号南方帝园大厦A座6楼。法定代表人:费明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伟,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晴,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邱湖村。法定代表人:林茂强。被告:福建融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街96号东方大厦20层。法定代表人:林茂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伟,该公司员工。被告:福建省融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桂溪名都1408号。法定代表人:林秋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伟,该公司员工。第三人:湖北南方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68号南方帝园大厦A座6楼。法定代表人:费明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晴,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2015年12月18日对原告湖北碧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融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融都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湖北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书中,除(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407-1号民事裁定书所补正的笔误外,文书上另还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页顺数第5行“……合同纠纷一案,”应补正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另第8页顺数第5行“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9526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武汉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融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融都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应补正为“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0993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武汉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融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融都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审 判 长 郑德祥审 判 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夏文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鲍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