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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3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雪峰与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机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雪峰,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3财保5号申请人李雪峰,男,汉族,生于1987年10月6日,住雅安市名山区。被申请人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法定代表人周金富,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李雪峰与被申请人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机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雪峰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雅安市经济开发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永兴片区主干路网建设工程一期一标段)的工程款和履约保证金101500元,申请人李雪峰自愿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名山支行定期存单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雪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雅安经济开发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永兴片区主干路网建设工程一期一标段)的工程款和履约保证金101500元(壹拾万壹仟伍佰元整)予以扣留,扣留期限一年;二、申请人李雪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名山支行定期存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传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