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法民初字1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郭海成与马贵彪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成,马贵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法民初字1149号原告郭海成,天祝县某某镇居民。被告马贵彪,天祝县某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海成诉被告马贵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马贵彪已于2008年举家外出,且无具体地址。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向原告郭海成书面通知,要求向本院提供被告马贵彪确切的地址,以便及时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向被告马贵彪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交纳公告费的具体方式。届满后原告郭海成未向本院提供被告马贵彪确切地址,亦未交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郭海成经本院通知后未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郭海成负担。审 判 长  王永辉代理审判员  白 斌人民陪审员  张玉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