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8民终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黄应杰与何进、周正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进,周正凤,黄应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民终27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何进。上诉人(一审被告)周正凤(又名周政凤)。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应杰,居民。上诉人何进、周正凤因与被上诉人黄应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5)港北民初字第305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上诉人何进、周正凤虽然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在本院不同意其缓交诉讼费用申请后,没有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进、周正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伟民审判员  李庚华审判员  滕杰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姜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