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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02刑更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李成恩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豫02刑更467号罪犯李成恩,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08年7月16日入狱。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6日作出(2008)虞刑初字第0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成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20年3月17日止。原审被告人李成恩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7月9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1年1月20日经本院以(2011)汴刑执字第2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3年9月26日经本院以(2013)汴刑执字第9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成恩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成恩于2008年2月至3月间,伙同他人先后在虞城县芒种桥乡、小侯乡等地盗窃移动公司发射塔基站电瓶144块,价值12万元人民币。罚金30000元未履行。罪犯李成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成恩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成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胜审判员  张文学陪审员  任留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XX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