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占良与范成志、卢洪君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良,卢洪君,范承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王占良,农民,现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卢洪君,住木兰县。被执行人范承志,个体户,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占良与卢洪君、范承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范承志存28150.00元,扣划卢洪君存款1540.00元,卢洪君自动履行8296.00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459.00元,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栾绍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佳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