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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临沂置业有限公司和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十五局集团临沂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526号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临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杨庄。法定代表人李文兵,总经理。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王城大道48号。法定代表人晁鲁,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临沂置业有限公司和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临沂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临沂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45元,减半收取3623元,由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临沂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 磊审 判 员  刘成宝人民陪审员  赵江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武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