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5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熊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熊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025刑初2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2005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2009年2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5月刑满释放。2015年8月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资中县看守所。被告人熊某,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小学文化,居民。2015年8月1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资中县看守所。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熊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熊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熊某在资中县重龙镇文庙街“相约酒吧”喝酒时,张某某以崔某甲切换了他要听的歌曲为由,打了崔某甲耳光。稍后,张某某走到该酒吧门外时,听到崔某甲的父亲崔某乙在问谁打了崔某甲耳光,张某某遂心生不满,又伙同熊某在文庙街街口处,用钥匙扣及刀子等物将崔某乙、崔某丙两人打伤。崔某乙和崔某丙逃离治伤时,张某某、熊某又对崔某乙和崔某丙进行追打。经资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崔某丙的身体损伤属轻伤二级,朱崔某乙之损伤属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熊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张某某、熊某对崔某乙、崔某丙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崔某丙、崔某乙的陈述,证人崔某甲、李洪波、崔杰、苏红英、钟娟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视频截图,资中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资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刑事判决书,收条,谅解书,到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熊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张某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熊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二、被告人熊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孙 霞审 判 员 赵 林人民陪审员 谢远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芷铭附相关法律条文节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