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执字第9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李国凤与孔令发、锡林郭勒盟白音锡勒牧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凤,孔令发,锡林郭勒盟白音锡勒牧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919-1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凤,女,蒙古族。被执行人孔令发,男,汉族。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白音锡勒牧场法定代表人田聪君,职务场长。本院依据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白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孔令发、白音锡勒牧场在翁牛特旗法院解除冻结200万元之后3日内付给申请执行人李国凤材料款82950元,案件受理费936.87元,执行费1144.25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白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晓东审判员 姜仲园审判员 武利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玉刚第2页共1页第3页共1页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