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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崇民初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纪秀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纪秀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崇民初字第1467号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弘阳上城14幢101室。负责人陈宝山,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华,江苏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姝姝,江苏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秀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被告纪秀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要求撤回对被告纪秀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纪秀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25元,由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顾婷婷代理审判员  陈 美人民陪审员  张增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记员王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