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8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安洪与安守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洪,安家英,安守云,何忠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260号原告安洪。原告安家英。委托代理人李道勇,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永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安守云。第三人何忠正。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洪、安家英诉被告安守云、第三人何忠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洪、安家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洪、安家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安洪、安家英负担。审判员 何德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聂潇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