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民初字第2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陈武林与程良贵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武林,程良贵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2056号原告:陈武林。委托代理人:蒋春晓,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程良贵。委托代理人:陈明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武林与被告程良贵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武林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武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军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员陈雨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