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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民初字第2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陈武林与程良贵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武林,程良贵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2056号原告:陈武林。委托代理人:蒋春晓,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程良贵。委托代理人:陈明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武林与被告程良贵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武林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武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军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员陈雨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