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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孙庆波与寿光市圣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左希孝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庆波,寿光市圣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左希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财保9号申请人孙庆波。被申请人寿光市圣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林,总经理。被申请人左希孝。申请人孙庆波与被申请人寿光市圣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左希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非诉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孙庆波自愿以其所有的帕萨特牌轿车(鲁V×××××)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非诉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详见清单);二、查封申请人孙庆波所有的帕萨特牌轿车(鲁V×××××)一辆。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来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韩晓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