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4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周宇、万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周宇,万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字第26号原告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建中,主任。委托代理人奚卫国,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宇。被告万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周宇、万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鹤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莉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