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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东耀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东耀,山西瑞兴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86号申请人杨东耀,男。被执行人山西瑞兴制衣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杨东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30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瑞兴制衣有限公司账户存款三万九千二百八十四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荣执行员 张 晶执行员 阮学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