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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6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汕头市金平区华坞忠兴食品商行与黄俊忠、广州金汇潮庭酒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263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金平区华坞忠兴食品商行,黄俊忠,广州金汇潮庭酒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636号之一原告:汕头市金平区华坞忠兴食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负责人:黄俊忠。原告:黄俊忠,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立、孔滢滢,均系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金汇潮庭酒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李妙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金平区华坞忠兴食品商行、黄俊忠诉被告广州金汇潮庭酒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金平区华坞忠兴食品商行、黄俊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汕头市金平区华坞忠兴食品商行、黄俊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保全费1820元,均由原告汕头市金平区华坞忠兴食品商行、黄俊忠负担。审判员  刘永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罗舜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