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苏州凌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承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凌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承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349号原告苏州凌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街道澳洋国际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谢文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燕,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承浩。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凌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承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凌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承浩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凌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承浩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凌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承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5元由原告苏州凌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春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高思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