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2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释行观与杨细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释行观,杨细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2799号原告释行观,女,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现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人彭崇泉、吴晓燕,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细光,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释行观诉被告杨细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释行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撤诉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任小平代理审判员 陈曜辉代理审判员 陈家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