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81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周帮英与吴明建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吴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14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蒋某(特别授权),兴化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开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