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陈虎与李青劳务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虎,李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陈虎,男,1958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李青,男,1973年6月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黄占海与李青(2015)青调确字第64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2000元,并负担案件申请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0元,现因被执行人常年在外躲避执行,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调确字第64号确认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兵审 判 员 刘兴发代理审判员 王岩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