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执字第7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丽红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续**,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743-2号申请执行人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岳阳市人,住**********。被执行人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岳阳市人,住**********。被执行人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岳阳市人,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续**、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续**、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执字第7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李贺雄审判员 钟新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国超 微信公众号“”